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激发广大教师和科技人员从事科学研究的积极性与创造性,提高科技成果质量,扩大我校学术影响,促进产学研合作,推进科研服务教学、服务学科建设与地方经济社会发展,根据国家相关科技政策并结合我校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陕西国际商贸学院科研奖励设以下三大类:
1.科研成果奖;
2.科研项目奖;
3.科技创新团队与科研平台建设奖。
第三条 奖励范围
我校在职在岗的教职工,以“陕西国际商贸学院”署名,独立或主持完成的与所从事学科方向相一致的科学技术研究项目与成果,并经科研处认定登记。
第二章 科研成果奖
第四条 学术论文奖
目 录 |
奖励 (万元) |
《SCIENCE》:美国《科学》,《NATURE》:英国《自然》 |
20 |
《中国科学》、《中国社会科学》(中英文版) |
3 |
CSSCI(中文社会科学引文索引) |
0.6 |
北大中文核心期刊 |
0.4 |
中科院、中国社科院、中信所核心期刊目录 |
0.3 |
《人民日报》、《光明日报》、《经济日报》理论版 |
0.6 |
《中国教育报》、《中国社会科学报》、《法制日报》、《中国青年报》等中央有关单位及国务院职能机构所办的报刊理论版(不少于2500字) |
0.3 |
注:上述标准指独立作者,多人合作成果由第一作者进行分配。 |
第五条 成果反响奖
目 录 |
奖励(万元) |
备 注 |
|
SCI:美国《科学引文索引》 |
一区 |
6 |
《SCI分区检索》目录以中国科学院文献情报所当年划分结果为依据 |
二区 |
4 |
||
三区 |
2.5 |
||
四区 |
1.5 |
||
SSCI:国际社会科学索引 |
2 |
| |
A&HCI:艺术与人文科学索引 |
2 |
| |
《新华文摘》、《中国社会科学文摘》、《高校文科学术文摘》全文转载 |
2 |
| |
《新华文摘》摘录 |
1 |
| |
人大《复印资料》全文转载 |
1 |
| |
EI:美国《工程索引》 |
期刊检索 |
0.8 |
|
会议检索 |
0.5 |
||
CPCI-S原ISTP:美国《科学技术会议录索引》 |
0.3 |
| |
CPCI-SSH:美国社科及人文会议录引文索引 |
0.3 |
| |
全国哲学社会科学规划办《成果要报》 |
2 |
| |
教育部《专家建议》 |
2 |
| |
陕西省哲学社会科学规划办《成果要报》 |
1 |
| |
有重大影响的研究(调研)报告,被国家各部委及陕西省委省政府采用 |
2 |
| |
注:上述标准指独立作者,多人合作成果由第一作者进行分配。 |
同一成果被多种检索系统收录的,按照就高原则奖励。已发放奖励的按照差额补足。
第六条 学术专著奖
经国家级、省级和高校出版社公开出版的,总字数不低于20万字的,符合本人学科方向的学术专著均可获得此项奖励。奖励办法详见表1。
表1 学术专著奖 单位:万元
出版社 |
奖励额度 |
||||
人民出版社、科学出版社、中国社会科学出版社、高等教育出版社、商务印书馆、中华书局、三联书店、中国科学技术出版社、社会科学文献出版社 |
独著 |
合 作 |
|||
第一作者 |
第二作者 |
第三作者 |
|||
3 |
1.5 |
1 |
0.5 |
||
人民文学出版社、人民音乐出版社、人民美术出版社、人民卫生出版社、中国文史出版社、法律出版社、中央文献出版社 |
独著 |
合 作 |
|||
第一作者 |
第二作者 |
第三作者 |
|||
2 |
1 |
0.6 |
0.4 |
||
其他省级人民出版社、科学技术出版社和高校出版社出版的学术专著 |
独著 |
合 作 |
|||
第一作者 |
第二作者 |
第三作者 |
|||
1 |
0.5 |
0.3 |
0.2 |
||
注:上述标准涉及合作作者成员3人以上的,由第一作者按奖励总额及个人贡献进 行分配。 |
|||||
| | | | | |
第七条 专利技术奖及新产品奖
1.奖励已授权的职务专利技术和被认定的新产品,我校作为专利权人和承担单位。
目 录 |
奖励(万元) |
国家重点新产品 |
5 |
国际发明专利 |
4 |
中国发明专利 |
2 |
实用新型专利 |
0.3 |
外观设计专利 |
0.3 |
计算机软件著作权 |
0.3 |
注:上述标准指独立作者,多人合作成果由第一作者进行分配。 |
2.科技成果推广转让奖励
(1)对科技成果推广转让为学校带来实际收益的成果予以奖励,实际收益包括转让费、技术入股分红效益等实际到款额,以校方财务出具的证明为准。
(2)奖励标准按照超额累进制计算,计算办法详见表2。
表2 科技成果推广转让奖励计算表
级别 |
为学校带来实际收益 |
奖励比率(%) |
|
单位 |
个人 |
||
1 |
不超过10万元的 |
6 |
4 |
2 |
超过10万元至50万元的部分 |
7 |
5 |
3 |
超过50万元至200万元的部分 |
9 |
6 |
4 |
超过200万元至1000万元的部分 |
12 |
8 |
5 |
超过1000万元的部分 |
15 |
10 |
注:多人合作成果由负责人进行分配。 |
第八条 获奖科技成果奖
凡获得国家级、省(部)、地市级政府自然科学奖、科技进步奖、科学发明奖、社会科学优秀成果奖、精神文明建设“五个一工程”奖、国家图书奖等成果奖励者,学校按下列标准予以奖励:
获奖类别 |
获奖等级 |
奖励额度(单位:万元) |
备 注 |
国家级 |
一等奖 |
100 |
1、奖金由项目主持人负责分配; 2、学校作为第一完成单位时,奖金额度100%;学校为第二完成单位时,奖金额度50%;学校为第三完成单位时,奖金额度30%;学校为第四完成单位时,奖金额度10%,学校为第五完成单位时,奖金额度5%。 |
二等奖 |
80 |
||
三等奖 |
50 |
||
教育部 人文社科奖 |
一等奖 |
20 |
|
二等奖 |
10 |
||
三等奖 |
6 |
||
省部级 |
一等奖 |
10 |
|
二等奖 |
8 |
||
三等奖 |
4 |
||
厅局级 |
一等奖 |
1 |
|
二等奖 |
0.8 |
||
三等奖 |
0.5 |
第九条 文艺文学奖
获奖项目/级别 |
获奖等级/字数 |
奖励额度(单位:万元) |
备 注 |
鲁迅、矛盾文学奖 |
| 20 |
|
国家级 |
金奖 |
5 |
1、奖金由项目主持人负责分配; 2、学校作为第一完成单位时,奖金额度100%;学校为第二完成单位时,奖金额度50%;学校为第三完成单位时,奖金额度30%;学校为第四完成单位时,奖金额度10%,学校为第五完成单位时,奖金额度5%。 |
银奖 |
3 |
||
铜奖 |
2 |
||
省部级 |
金奖 |
3 |
|
银奖 |
1.5 |
||
铜奖 |
1 |
||
厅局级 |
金奖 |
1.5 |
|
银奖 |
0.8 |
||
铜奖 |
0.5 |
||
省级以上出版社或刊物公开发表的文学作品 |
20万字以上 |
1 |
|
10万字以上 |
0.6 |
||
2万字以上 |
0.3 |
||
5千字以上 |
0.1 |
||
省级及其以上报刊公开发表的诗词、歌词作品 |
| 0.05 |
|
国家级刊物发表艺术作品 |
| 0.3 |
|
省级刊物发表艺术作品 |
| 0.1 |
第三章 科研项目奖
第十条 对于承担国家和各级政府科研项目的教师和科研人员,根据项目类别,学校予以奖励。奖励标准如下:
纵向项目
类别 |
项目等级 |
奖励额度(单位:万元) |
备 注 |
国家级 |
重大 |
10 |
1、奖金由项目主持人负责分配; 2、自筹经费项目按《陕西国际商贸学院科研项目管理办法》的规定予以经费配套,不再另行奖励; 3、科研项目立项奖只给予竞争性科研立项项目; 4、科研项目立项具体奖励办法:按上述标准对科研团队即项目组进行奖励,奖励分两次进行,项目获批立项,奖励总金额的60%,剩余40%于项目鉴定结束并合格之后予以下发。 |
重点 |
6 |
||
一般 |
4 |
||
教育部 |
重大 |
5 |
|
重点 |
3 |
||
一般 |
1.5 |
||
省部级 |
重点 |
1.5 |
|
一般 |
0.8 |
||
厅局级 |
重点 |
0.8 |
|
一般 |
0.5 |
横向项目
类别 |
科研经费到款总额 |
奖励比率(%) |
人文社科类 |
10万元以下 |
7 |
10-60万元 |
9 |
|
60万元以上 |
11 |
|
自然科学类 |
30万元以下 |
5 |
30-100万元 |
8 |
|
100万元以上 |
10 |
|
注:多人合作成果由负责人进行分配。 |
以单项横向科研到款总额作为奖励核算的基础,用于计算奖金的经费按实际到账金额计算,不包括或拨给协作单位的协作费和为委托方购置或研制设备的设备费,也不包括学校提供的科研经费。
第四章 科技创新团队与科研平台建设奖
第十一条 申报并获批科技创新团队、协同创新中心、工程中心、重点实验室、哲学社会科学重点研究基地等的,按下列标准给予奖励。
国家级 |
省部级 |
厅局级 |
||
奖励额度(单位:万元) |
10 |
5 |
1 |
|
| | | | |
第五章 奖励程序
第十二条 科研奖励实行年度认定登记奖励制,每年1月登记认定上一年度所取得的科技成果。经个人申请,提供成果证明、收录证明、项目下达文件等资料由二级学院审核登记,科研处认定登记后,在全校范围内公示3天,对经公示没有异议,或有异议但已在规定时间内核实调整的奖励方案,报校务会议审定后进行奖励。
第六章 附则
第十三条 科研成果获奖后,如发现有弄虚作假行为,将追回获奖证书和奖金,并依据有关规定给予处分。
第十四条 各种成果奖励除本办法已规定的外,若同时获多种奖励,则只按最高标准予以奖励。
第十五条 为激励教师在搞好教学工作的同时积极开展科研工作,各教学单位应根据实际,将本单位教师所取得的科研成果及时报科研处存档。
第十六条 科研成果纳入单位和个人的年度考核。
第十七条 本次修订由校科研处负责解释,从2015年1月1日起执行。